不正当竞争法最新 反不正当竞争法首修 互联网被纳入监管

时间:2024-12-27 13:12:11来源:慌慌张张网 作者:焦点

­  不正当竞争法最新 反不正当竞争法首修 互联网被纳入监管

  《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和实施之初,不正被纳我国刚刚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竞经过20多年的争法最新正当发展,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着法律空白点多、反不法首条款缺失、竞争行政执法分散等问题,修互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联网需要。因此,入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被纳首次修订便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  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爆发趋势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当竞首次修订进入到了最后阶段。记者日前获悉,争法最新正当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法工委近日组织座谈会,反不法首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竞争据了解,修互新法首次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联网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些全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等行为将被纳入法律的监管范围。

­  《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称为“市场经济宪法”,该法由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24年。今年2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修改内容涉及现行法33条中的30条,其中删除7条、新增9条,共35条。

­  对于此次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和实施之初,我国刚刚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20多年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成熟度已大幅提高,市场竞争程度与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着法律空白点多、条款缺失、行政执法分散、执法标准不统一、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过弱等问题,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  此外,随着《反垄断法》的出台以及《广告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修订,有关法律条文出现了交叉、重复与冲突的问题,需要体系化地予以解决。

­  记者了解到,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首次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条款。近两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的加剧,涉及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数量呈现出爆发趋势。山寨抄袭、域名抢注、阻碍软件安装运行、诱导或恶意卸载软件、搜索排名、安装恶意插件、虚假宣传、窃取信息、商业诋毁和流量劫持等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手段,已经成为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间不正当竞争的主要矛盾焦点。就在近期,国内某知名手机生产厂商就卷入了一起法律纠纷。该企业在手机产品上通过反复弹窗提示干扰用户选择具体软件,阻碍已下载软件的正常安装,并诱导用户跳转,而最终因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另一家手机应用软件厂商起诉。

­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互联网竞争的规定,有的互联网公司甚至质疑《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有执法部门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此前各级工商机关也陆续接到多起基于互联网技术引发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投诉,但因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不能有效发挥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北京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肖江平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10年来,至少有400多个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因为没有分则条款,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导致了学界的颇多争议。

­  据了解,修订草案规定,竞争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将增强行政执法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

­  时建中表示,目前修改稿中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仍然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制度安排,例如,相关条款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是否完善、典型程度是否恰当、是否有被技术手段规避的可能。此外,修改稿给所有市场主体普遍设置了“兼容”义务,过度泛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  此外,除了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外,修订草案还将对商业贿赂的范围适当扩大,细化各类恶意仿冒行为,并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权,增加了检查、查封、扣押、查询等强制措施,还突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  目前的修订工作已经进入紧要关头,时建中认为,本次修改需要解决以下问题。首先是要明确增加一般条款。不仅要通过定义来构建适用一般条款的前提条件,而且还要设计一般条款的适用程序,防止一般条款被滥用。同时还要规定违反一般条款的违法责任,防止一般条款被束之高阁。此外,建议删除对经营者的“营利性”要求,一方面与以往的执法及司法实践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保持“经营者”这一概念与其他法律的一致性,同时避免不适当地减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

­  时建中还建议增加具体机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他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写入本法的立法目标,但在权利救济部分却还没有设计消费者利用本法维护权益的机制。《经济参考报》

­  鼓励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  除了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与现行法相比还有哪些与时俱进的亮点?日前,记者采访了几位相关方面的专家。

­  对商业贿赂范围适当扩大

­  在药品销售中,一些医院要求药厂必须接受其指定的代理机构作为销售商,否则就拒绝向某些药厂采购药品。实际上,这些中介机构对药品销售并无实质性服务,只是从中提成,再以各种方式将利益输送给医院,致使医药改革的政策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  专家表示,这些中介机构既非药品买方也非卖方,但却帮助买方和卖方之间实现了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其本身也从中获了利,因此也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  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说,修订草案对商业贿赂的范围做了适当扩大,原来贿赂的对象只限于交易相对方,现在则增加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明确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范围,并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做了特别规定。

­  据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副局长桑林介绍,商业贿赂行为一直都是反不正当竞争的查处重点,但是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发生了明显变化,由经营者之间做假账转变成为假借第三方行贿受贿,而现行法对第三方行为未做明确规定,造成对商业贿赂的第三方难以有效规制。

­  参与修订草案的专家、北京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肖江平认为,修订草案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放进去,是很大的进步,既体现了商业贿赂的实质,又弥补了现行法相关条款的不足。

­  细化各类恶意仿冒行为

­  当前,将他人注册商标申请为企业字号等造成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较为普遍,其不仅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消费者也造成了误导与损害。这类案件只能在诉讼中适用基本原则予以处理,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具体实施。

­  比如,“同仁堂”既是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字号,也是其商品的主要商标。但是按照现行法律,企业名称是分级注册,一些不法商人为搭“同仁堂”企业名誉和商品声誉的便车,以“同仁堂”等字号经营,往往引起消费者误认是北京同仁堂或者与其有关联。这种情形就属于基于商标、企业字号冲突造成的不正当竞争。

­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杜长红表示,修订草案确定了使用在先与公平竞争并重的原则,意在对恶意仿冒行为进行制止及查处。

­  王先林说,与商标法相衔接,修订草案增加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涉及到笔名、艺名、社会组织名称及其简称、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栏目、节目等的名称标识,不管这些误导公众的行为如何改头换面,今后都有望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  肖江平说,类似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等电视节目,此前的纠纷在知识产权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存在一些争议。修订草案把频道、栏目、节目等名称和标识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标的,有助于规范这些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

­  违法成本恒定大于违法收益

­  在某著名药企商业贿赂案的前期调查阶段,当事人拒不向工商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搪塞拖延,使案件的调查难以取得有效进展。商业秘密案件往往会给权利人造成动辄上百万甚至几千万元的损害,行政调查往往会耗费巨大的精力物力财力,而行政处罚的最高限额仅为20万元,难以做到过罚相当。

­  王先林说,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权,增加了检查、查封、扣押、查询等强制措施,还突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  肖江平说,现行法是1993年制定的,是针对当时的市场状况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在一些国家的竞争立法中,竞争执法权较之一般执法权,其范围更大、权力更宽。此次修订草案便体现了这个趋势。

­  “加大执法的处罚力度,应当按照标的额或违法所得的倍数来罚款,让任何违法行为的成本恒定大于违法收益。”肖江平说。(新华网)

­  互联网写入不正当竞争条款的价值指向

­  近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首次修订进入到了最后阶段。在首次、最后这样的关键词面前,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宪法”的语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有了别样的关注价值。

­  稍有梳理便会发现,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虽然是首次,但其实由来已久,至少早在2006年便有了修订稿。这其中的冲突意味,本身也折射出了此法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求索漫漫”。而深究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在于利益博弈的激烈。

­  从经过首次修订后的最后面目看,未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不少亮点,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则是新法首次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条款,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些全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影响用户选择,进而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等行为,将被纳入法律的监管范围。

­  将互联网写入不正当竞争条款,有几个可以想见的时代背景:第一,这是法治建设对互联网时代的主动拥抱。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中,互联网因子已经深入其中,作为市场经济宪法,绕不开对互联网的关注;第二,从立法技术层面来讲,这是对一般条款中“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的具体化。将“一般条款具体化”,这是大陆法系在法治演进中的探索经验,并且已经在一些发达国家证明其合理性与先进性了。

­  而回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互联网领域的具体条款,在时代背景之外,更值得言说的是它的价值指向——从利益保护到利益权衡的转变。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着眼的是对具体市场行为者的规制,所指向的是对相关利益者的保护,更具体来说,是保护竞争者。

­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一个更流行“潮流”是,从保护竞争者向保护社会公众转变。这里虽依然说的是“保护”,但是社会公众的突出,意味着反不正当竞争除了对竞争者的保护外,还必须考量包括直接消费者、间接消费者在内的多方利益诉求。

­  以“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等行为,将被纳入法律监管范围”为例,这里除了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的关系外,还有“用户选择”的存在。围绕着他们三者之间发生的市场经济关系,用户选择甚至是占据最终位置的角色,因为这将直接影响用户的消费权益以及那些潜在用户的权益,而最终影响的可能还包括整个消费生态。所以,在相关的立法规制上,必须要有对各方利益保护的权衡,而不应再简单地停留于对竞争者的保护。事实上,这与互联网精神所提倡的开放、共赢是一脉相承的。

­  恰缘于此,将互联网写入不正当竞争条款,便有了别样的价值指向——在保障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互联网时代的开放之外,社会公共利益被郑重重提。之所以说是再次,因为在1993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一句话便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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